请问南京630车祸肇事者判了什么刑?死刑吗?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找车网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南京630车祸肇事者判了什么刑?死刑吗?
应该判处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 《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编辑本段]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编辑本段]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编辑本段]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量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630车祸最后怎么处理的
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开庭。新华社记者 韩瑜庆 摄
昨天(27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昨天的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小时,20多家媒体记者及部分受害者亲属、市民代表获准入场旁听。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今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南京检方对此高度重视,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昨日,该案在南京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特大惨案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对张明宝如何定罪、如何量刑成为焦点。
检方调查,张明宝此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的3辆轿车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据悉,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明宝现有财产一时无法足额支付赔偿,南京江宁区政府代为偿付了300多万元赔偿金。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犯罪主观意愿及罪名认定上。控方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同时考虑到张明宝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等,要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昨天,张明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结束前,他痛哭流涕,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惨死小夫妻郑琳和康伟东的父母以及另一位死者家属表示,坚决不接受道歉,要求严惩张明宝。
“6·30”惨案发生后不久,南京掀起了“禁酒风暴”,严厉打击酒后驾驶。同时,关于酒驾的法律问题也成了探讨的热点。对于与醉驾者同桌劝酒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问题,也引起人们关注。昨天上午,张明宝接受了法律、受害者家属及自己良心的三重审判。再过数日,他将被定罪量刑,得到应得的惩罚。“6·30”惨案发生后,本报曾撰文追问,同桌共饮者要不要担责,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跟张明宝同桌喝酒的人如未尽提醒义务,则对惨案负有一定责任。事实上,近5个月过去了,这些人似乎并没有被追究。
昨天,检察院在起诉中提到了与张明宝事发当晚同桌饮酒的共有9人,起诉书中列出了其中5人的姓名,但并未提及他们的身份,记者多方打听,试图联系他们,但均未成功。随后采访张明宝妻子时获知,她认识其中一位同桌共饮者,但从没想过联系对方,对方也从没跟她联系过。她认为,祸毕竟是自己丈夫闯下的,尽管别人说一起喝酒的也有一定责任,但她不想将别人牵连进来。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经过持续的整治,目前酒驾情况已经比以前明显减少。这一变化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亲朋同事聚会时碰到开车人一般都已不再劝酒。在此,将张明宝在法庭上掏心窝子的话送给每位驾驶人:开车不喝酒,喝酒莫开车。记住,这是一位酒后驾驶者的忏悔之言。(记者 陈珊珊 陈迪晨)
张明宝醉驾案回放
6月30日晚20时许,张明宝在南京江宁金盛路醉酒驾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当场被警方抓获;
7月1日,张明宝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7月15日,张明宝被南京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9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张明宝案,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10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11月27日,张明宝案在南京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张明宝流泪大喊“对不起” 受害人家属痛斥“太迟了”
昨日上午9:30,制造了震惊全国的“6.30”醉驾惨案的张明宝在南京中级法院受审,南京市检察院对张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庭审中张明宝对自己的行为基本未作辩解,承认所犯罪行,只是痛哭流涕地请求受害人家属原谅。他的忏悔未得到在惨案中不幸身亡的康伟东、郑琳父母等受害人家属的原谅,控制不住悲愤情绪的受害人家属在法庭上几次出声痛斥。辩护律师认为张明宝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高刑是7年。张明宝将如何量刑?检察官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只是请法院依法判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结束,未当庭宣判。
双方家属都参加了旁听
开庭时间是上午9点半,8点20分,记者来到南京中院门口时,部分受害人家属已在寒风中等候多时。其中有两名神情悲怆的老人,正是在车祸中惨死的孕妇郑琳的父母,57岁的郑传润和55岁的袁振英。郑琳的公婆、康伟东的父母也来了,由于康母日前不慎跌伤腿,需坐轮椅,所以提前从特殊通道进入法庭了。此案受到了全国几十家媒体的关注,不仅南京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派了众多记者到场,还有不少中央和省内外媒体记者,由于旁听席座位有限,还有不少媒体记者没有能拿到旁听证。进入不了法庭,他们就在庭外采访受害人家属等人。还有不少市民自发前来,家住明月港湾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不认识死者,但是事情发生在小区附近,他对此事极为关注,对康伟东郑琳的父母充满了同情:“孩子都走了,两家老人怎么办啊,太悲惨了。酒后驾驶真是害死人。”
进入法庭后,记者没有看到张明宝的家属。要开庭前,在旁听席的后排出现了一位神情忧郁的妇女,记者认出,她就是张明宝的妻子。
上午9点30分,审判长沈晓蓓宣布开庭。两名法警将身穿黄色犯人服、戴着手铐的张明宝带上法庭。相比于5个月前,现在的张明宝面色灰暗浮肿,看上去苍老了不少。他轻轻扫了一眼旁听席,旋即移开目光,径直走到被告席。当张明宝出现在法庭上时,受害人家属露出愤怒的神情。
庭审特写 张明宝突然冲旁听席大喊“我对不起你们”
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张明宝的情绪基本稳定。从他回答法官及公诉人讯问时的表现可以看出,他的悔罪态度还是不错的。另外,整个庭审过程中他一直低着头,神情悲伤,语气低沉。
最后陈述时,张明宝首先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我要向受害人家属说一声对不起,我确实不是完全故意的,真的……”说到这里,张明宝语气发颤,哽咽出声。在此之前,公诉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就“故意还是过失”进行了激烈辩论,大概是受此影响,张明宝用了“不是完全故意”的表述。
张明宝说,开庭前他在看守所一夜没睡,连夜写了份稿子,想拿出来读。法官说,书面材料庭审结束后交给法庭,现在简明扼要地陈述一下想法就行。张明宝顿了顿,再次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我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我非常非常愧疚。我想以我的事情告诫所有的开车人,大家一定要以我为诫,开车别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
张明宝的最后陈述很简单,大概只说了两三分钟,一半内容是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另一半则是哀求法院对他从轻判决。张明宝说,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希望法院念在以下三点,对他从轻判决。一是事发至今,他的悔罪态度一直很好,也在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二是,他以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个合格的公民,从来没有危害过国家和社会;三是,他工作兢兢业业,为国家社会创造过财富,做出过贡献。
说这段话时,他有点“抖抖豁豁”,几乎带着哀求的意味。最后,他说:“希望法官看在以上三点,对我有个好印象,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再创财富,再去进一步补偿受害人。”
在被带出法庭时,张明宝回头对旁听席大喊“我对不起你们”,痛哭着离开了。
受害人家属:他就是“刽子手”
旁听席上除了媒体记者、市民代表外,还有不少受害人家属。郑琳的父母和康伟东的父母都来了,四位老人紧挨着,坐在旁听席北侧后排,神情悲怆。在他们旁边,坐着一名年轻男子,是受害人汪云水的儿子汪先生。
昨天上午,这些家属第一次见到“杀害”自己亲人的刽子手,他们的悲痛和愤怒可想而知。庭审开始前,记者看到康伟东的母亲郑翠红坐在旁听席默默流泪,心中不忍,上前安慰她。老人告诉记者,从事发到现在,儿子、媳妇和未出生的孙儿的身影无时无刻不在她眼前晃悠,她内心悲痛难忍,真的熬不下去了。20多天前,她恍恍惚惚地摔了一跤,腿摔坏了,刚在鼓楼医院开了刀,早上还是坐轮椅来的。
考虑到受害人家属身体状况不好,情绪波动太大可能出现意外状况,法院特意安排了医生在庭外值班。开庭前,主审法官还过来安慰郑家和康家的四位老人,提醒他们在庭审中控制情绪。郑翠红咬着牙说,她会忍住,坚持住,一定要看着刽子手受审。
庭审中,每当郑琳、康伟东被撞的瞬间被提起,记者总忍不住回头望望四位老人,怕他们撑不住。只见他们低着头强忍悲痛,肩头一颤一颤的。
张明宝的眼泪和道歉,在受害人家属的剧痛面前,显得如此苍白。庭审结束时,张明宝犹在道歉,郑琳的母亲袁振英和康伟东的母亲郑翠红终于忍不住怒吼出声:“你的对不起说得太迟了!从我孩儿死到现在,这么多天了,你现在才说对不起?!”张明宝痛哭出声,他扭过头冲两位悲痛欲绝的母亲说:“我也没办法,真的对不起,对不起……”
张明宝被带离法庭后,郑母、康母喊着惨死孩子的名字,抱头大哭,郑父和康父也老泪纵横,此情此景,令人心碎。
律师减罪辩护惹怒受害人家属
庭审中,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好几份证据,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所有辩护,检察官迅即反驳,有的更激怒了旁听的受害人家属,使得他们忍不住高声责骂。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旁听人控制情绪。
辩护律师出示被撞伤的西瓜摊摊主王某和李某与张明宝达成的谅解协议,表示希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张明宝的处罚。还有包括张明宝邻居的证词,证明张明宝平时为人真诚热情,工作踏实勤奋,关心社区工作,关心家庭,是个好公民,没有劣迹。但检察官反驳说,这些材料并不能为张明宝起到任何一点开脱,实际上,不少受害人,如康伟东与郑琳的父母就提交材料要求严惩,还有不少市民甚至希望对张明宝处以极刑。因此,判决不应该受此影响。
辩护律师指出,张明宝肇事的那条道路缺乏相关安全设施,道路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检察官认为这个理由很荒唐,不能睡不着怪床歪,难道贪污犯能指责制度缺陷吗,难道强奸犯能以被害人衣着暴露为减责理由吗?
辩护律师忠于职守地进行辩护,张明宝是酒精肝病人,醉酒后控制力比健康的人要弱。但检察官迅即指出,张明宝有酒精肝这种病,更应该注意不能酒后驾驶。律师又说,张明宝曾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听到“见义勇为”四个字,郑琳的母亲忍不住怒斥这是“屁话”。而法官也打断这位律师,称张明宝有无见义勇为与本案案情无关。
随后,检察官也明确表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情,也不能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为张明宝是个好居民,好父亲,与他犯罪量刑无关。
法庭激辩“故意”还是“过失”
检察官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罪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庭审中,张明宝大多数情况都是低着头,对检察官的指控基本不持异议,其辩护律师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表示认可。但是辩护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而张明宝应该以刑法115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如果以此款定罪,张明宝最多判7年徒刑。他认为张明宝并不希望撞人,只不过自认为经常喝酒开车都没事,这一次也没事,因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且,张明宝没有仇视社会和社会公众的故意。
对此,检察官迅速予以反驳,指出如果张明宝醉驾希望撞到人,故意撞人,那就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了。张明宝虽无撞人的故意,但他明知酒后驾驶是违法的,是存在危险的,却还是酒后驾驶,实际上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因此属于故意犯罪里的间接故意。而且,从来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以仇恨社会为条件。
检察官提醒辩护律师注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一后果;但本案中,张明宝在第一次撞人和第二次撞西瓜摊时都有意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基础已经丧失,张明宝显然不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此时,他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放任了危害结果,显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如何量刑 “酌情考量”是未知数
检察官对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法律支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发布稿指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文中特别提到“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位律师表示,依据该司法解释,张明宝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但如何“酌情考量”还是个未知数。
“我不敢面对他们,不知如何应对”
昨天上午9点多,醉酒后驾驶私家车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上酿成5死4伤惨剧的主角张明宝首次受审,在张明宝被羁押将近5个月后,同样作为一名间接受害者的张明宝的妻子、43岁的刘凤霞,在丈夫受审前一天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叙述了丈夫肇事后至今的痛苦心路历程。她流着眼泪一再哀求记者转达她一个请求,希望社会能给张明宝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欠他们一个道歉”
“我丈夫从进去到现在,我一直没有见过他,也不知道他在里面过得怎么样?”刘凤霞说,有时想想也挺恨丈夫的,毁了别人幸福的家庭,也毁了自己幸福的家。深夜里,有时甚至想一死了之。
“我一直对被我丈夫伤害的人心存愧疚,我也多次委托街道和社区处理事件的领导表达我的歉意。”对于外界指责她一直没有出面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刘凤霞说,自己很害怕,对这样的事也不知如何应对,更担心面对受害者家属时,怕他们难以控制情绪,自己无法面对。”
打电话道歉没人接
张明宝的妻子进入法院时,没有记者发现。庭审结束她走出法院大门时,立即受到了各路记者的围追堵截采访,张明宝的妻子在家人的陪同下准备打车离开现场,而所有的媒体记者也跟着紧追了过去,瞬时整条广州路立即堵塞起来,法院法警不得不一边拦住记者,一边帮助张明宝妻子打车离开现场。在坐上出租车前,张明宝的妻子对众多记者说,她在事后曾多次打电话到郑琳的家里,可是就是一直没人接听,她希望受害人的家属能原谅她,无论她做什么她都希望能弥补,可惜他们不原谅她。说完这句话,张明宝的妻子就钻进了出租车离开了现场,而她的亲属则还没来得及上车,一路追过去喊“她身上没钱!”
“这5个月,我眼泪都流干了”
在一位亲戚的家中,刘凤霞对记者说,“这些日子以来,我的眼泪都流干了,日子过得太艰难了。”刘凤霞说,为了偿付因丈夫惹祸而欠下的赔偿款,她四处奔走,筹凑款项。
刘凤霞告诉记者,张明宝的父母均是孤儿,且均在早年过世。张明宝上有两个姐姐,但大姐几年前已去世,二姐夫在其事发之前数天,正好检查出患上了胃癌,又动了手术。“那段时间,我都快要崩溃了,每天上医院挂水,前后就我一个人忙里忙外,半个月就瘦了20多斤。”刘凤霞流着泪说,当时连帮忙的人都很少,什么事都要她自己处理。就是到了现在,每到晚上,她就睡不着觉,整夜失眠。“想得太多了,但又不能不想,就这么想着想着,就心酸,就失眠。”刘凤霞说。
对于当地政府垫付的赔偿款300多万,刘凤霞称自己一直在努力寻求机会偿还。“三套房子和两辆车都交给政府了,由政府来处理。”在昨天法庭上,刘凤霞是第一次听说三套房产卖了110多万。刘凤霞说,当初的那辆肇事别克小轿车,现在仍然停在交警大队的停车场里。“如果可能,也要将这辆肇事车卖掉,多凑一点是一点。”
“丈夫进去了,欠账难要”
刘凤霞向记者证实,跟张明宝一直合作的一家公司,算下来,尚欠他们家500多万元,但自从张明宝被羁押后,刘凤霞找到这家公司,希望能支付相关的款项时,被对方以这笔债务需要审计为由,一拖再拖,没能要到一分钱。
“以前都是我丈夫在外面打理,现在他进去了,轮到我到处找别人要钱,原本算好的账,又说要审计,到现在一分钱也没能要到手。”刘凤霞介绍说,张明宝跟对方合作了6年多,为了要钱,她是拿着算好的账单找对方要钱,但被推翻了。刘凤霞向记者回忆称,以前张明宝都是干一段时间,基本是到年终了,结算时,算一下工程量,以监理签字为准,扣去非常小的一部分,再通过内部协商,就能拿到几百万的工程款。但现在改为由她去讨要工程款时,对方却称需要审计,还告诉她,初步审计后,可能张明宝还倒欠该公司200万至300万元。
“实在不行,只能通过起诉解决了,欠政府的钱不能不还。”刘凤霞说,没想到自己出去办事这么难,欠的钱没要回来,张明宝先前在外面欠钱的债主也找上门来,好在不多。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欠的钱都要还掉。刘凤霞表示,欠了政府的钱,而政府相关人也了解了她家的情况,确实有一些外债没能要回来,但还是有偿还能力的,目前需要再等等。
“希望社会给他一个机会”
刘凤霞一直关注着相关媒体对丈夫张明宝的报道,她告诉记者,律师多次传达了丈夫的意思:“卖掉家里值钱的东西,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者,偿还政府垫付的费用。”
刘凤霞说,丈夫犯下了错,伤害了那么多人,社会影响也很不好,这些都是不能抹掉的事实。“我理解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情,我丈夫也要为自己所做的付出代价,但同时,我也希望社会能给丈夫一个机会,看在他积极悔过的行为上,给他一个机会。”刘凤霞说着说着又流下了眼泪。本报记者 梅建明
父亲庭外举着女儿女婿婚纱照
“他们家人怎么就不能登门向孩子遗像鞠个躬?”
昨日上午,在“6·30”惨祸中痛失孩子的康伟东、郑琳的父母等受害人家属早早来到南京中院参加旁听,尽管有在该案中受伤的伤者与张明宝达成谅解协议,但康伟东、郑琳的父母坚决表示不原谅,并要求法院判张明宝死刑。
把儿子女儿照片捂在胸口
上午8点20分左右,“6·30车祸”受害者康伟东、郑琳的父母均来到了法院,因为康伟东母亲腿受伤,康伟东生前的同事建议老人就不要去听庭了,但是老人坚持要来,说无论如何也要看看那个“杀人犯”是如何被审判的!当老人坐在轮椅上出现在公众面前时,曾经在事发前采访过老人的记者明显感觉眼前的这两位老人又憔悴了许多。康伟东的母亲由于过于伤心,终日精神恍惚,20多天前摔断了腿,幸好儿子的同事接她来南京治疗。昨天她是坐轮椅来的,她哭着说,没有人能体会到这几个月来她每天度日如年的感觉。人家生病,儿子女儿都来到病床前看望自己的爸爸妈妈,而她却没有,只能把儿子媳妇的照片捂在胸口……7月份从南京回盐城老家后,她花了一个多月时间买了套房子,装修得跟儿子家一模一样,把儿子媳妇的婚纱照挂在里面,专门纪念他们。康伟东父亲则表示,他们坚决不能原谅张明宝。
在没有进入法庭之前,郑琳的母亲和父亲面对记者的镜头,几度哽咽得说不出话来,郑琳的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向记者表示,自己的女儿忘记不了,女儿肚子里的孩子也忘记不了。郑琳的父亲郑传润说,在事发之后,他们全家虽然悲痛万分,但心里总是还有一个小小的期盼,希望张明宝的家人能够登门,向孩子的遗像鞠个躬,献束花。可遗憾的是,张明宝的家人从来没有露过面。
高举女儿女婿遗像
上午11点30分,庭审结束后,刚刚走出法庭的郑琳的母亲,又被记者围了起来。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又一次泪流满面。“我一直在想着我的孩子,我们一定要张明宝来偿命。”她坚定地说。而郑琳的父亲则在法庭门口再一次展示了女儿女婿的大幅结婚照,上面一对恩爱的小夫妻,如今不在,而面对着数十家媒体记者的询问,郑父一手高高地举起这幅照片,同样坚定地回答:“让张明宝来为车祸中所有的逝者偿命,是最好的结果。”
康伟东的父亲推着轮椅上的老伴走出了法院的大门,面对电视台的镜头,康伟东的父亲高举着手臂表示,一定要判处张明宝死刑!由于当庭没有宣判,老人表示他们之前已经上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处肇事者张明宝死刑,虽然当天没有结果,但是他们期待着宣判的那一天。
找车网
630南京车祸张明宝坐牢会留档吗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到宣判结果后,张明宝失声哭泣,并连声对受害者家属说:“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受害者家属当场情绪失控,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宝于今年6月30日20时许,在深度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一辆别克君越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连续肇事,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数辆机动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及车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明宝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系其自主行为,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在此状态下,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车,尤其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其已向东山街道返还垫付款人民110余万元,并主动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还款,有悔罪表现;其在醉酒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酿成惨祸,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综合以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找车网为大家带来的请问南京630车祸肇事者判了什么刑?死刑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