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15:26:51 | 找车网
一、汽车没买交强险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过错方全部承担,而且因为没有交强险,车辆会被扣留机动车,还会对保额的2倍进行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驾驶员没有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吗?
驾驶员没有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不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任何公民在购买机动车之后,都需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给机动车购买强制保险,不购买此类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相关驾驶员不仅可能会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还有可能会导致后期无法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法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险种。车主和管理人员只有一个选择。
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责任小或者不负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对方可以不赔,都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7日,杨某驾驶汽车上班时,与骑自行车出小区胡同的陆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车辆轻微受损(可忽略不计)、陆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杨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已过期三天。陆因伤就医92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10.7万元。
法院认为
杨某与陆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于陆某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但因杨驾驶的机动车未及时投保,杨存在过错;陆某主张杨某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判断结果
杨赔偿陆各项经济损失116200元。
你看,你看,这起交通事故明明是陆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却要求杨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卢某对事故负全责,杨某无责任,法院该如何判决?
杨还是要付钱的,只是少了一点。
杨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在交强险免赔限额内对陆某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费用免赔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免赔限额为11000元,杨某还需赔偿陆某12000元。
法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找车网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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